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704號
SJEV,114,重補,1704,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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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70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詹偉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振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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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