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623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熊亦香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宗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97元,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