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3年度,155號
TPDV,93,勞訴,155,20050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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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甲○○○○紀念基金會間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應退還聲請人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肆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台幣(下同) 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扣除聲請人起訴時 繳納之裁判費計15652元,聲請人本應補繳之裁判費為66132 元,惟聲請人業於民國94年7月8日繳納裁判費103972元,其 中37840元核屬溢收,應予退還。
三、聲請人於93年10月4日及94年7月8日所繳納如附件1、2收據 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37840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 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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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