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仲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9,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