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425號
SJEV,114,重補,1425,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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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徐薏詅即晉逸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彭昌平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文正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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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