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397號
SJEV,114,重補,1397,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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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白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少宏(原名:林少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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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