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381號
SJEV,114,重補,1381,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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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順隆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前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858元(詳如附表所示金額加上1,200元違金),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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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