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330號
SJEV,114,重補,1330,202509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靜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71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
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