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308號
SJEV,114,重補,1308,202509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皓瑋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1,70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