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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4年度,956號
SJEV,114,重簡,956,2025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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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寬正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提起上訴,如
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8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同
年8月9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則其上訴期間末日
應為114年9月1日,上訴人遲至114年9月2日始行提起上訴,
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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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