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2266號
SJEV,114,重小,2266,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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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266號
原 告 涂宏誌

被 告 許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均準用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1日送
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
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
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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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