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00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奕恩
訴訟代理人 劉宣妤
被 告 吳昆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編號 金額 利息起迄日(利率均為年息16%) 1 9,784元 自民國110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6,824元 自11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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