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961號
上 訴 人 陳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