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1959號
SJEV,114,重小,195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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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95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被 告 張睿
(應為送處之處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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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