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1816號
SJEV,114,重小,1816,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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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816號
原 告 謝卿茹

被 告 陳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2,700元(計算式:購
貓咪腹膜炎特效藥費用2,700元+貓咪火化費用1萬元),經原告
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及銀行帳戶轉帳紀錄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被
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迄至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
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
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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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