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1664號
SJEV,114,重小,1664,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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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66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范詩涵
被 告 友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連帶原告新臺幣2萬9,03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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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