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1634號
SJEV,114,重小,1634,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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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63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蔡亜霓

被 告 詹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朝榮
附表: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42,780元 12,504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 1.775%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 0.1775%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 0.2775% 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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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