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1343號
SJEV,114,重小,1343,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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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343號
原 告 林宜靜

被 告 PHOOJOMJAE NATTHAPHONG(中文名:南塔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8日因不慎操作錯誤,自其
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系爭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下同)49,637元至被告名下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國
泰世華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9,6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手機翻拍照片
、系爭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被告之外人居停留
資料查詢結果,核閱無訛,堪認為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49,637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25日(繕本於114年6月26
日以國外公示送達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經60日即同年0月00
日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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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