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1236號
SJEV,114,重小,1236,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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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236號
原   告 鍾佳伶  住○○市○里區○○路000巷0號
被   告 何友諒  住○○市○○區○○路○段00○00號8
            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ㄧ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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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