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堅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萬0,62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