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調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彭議緯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譯嶔間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借款未償還,爰
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262,38
1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雖已繳納聲請費2,000元,惟查本
件調解事件繫屬於本院之日為114年9月11日(此有民事聲請
調解狀上本院收發戳章可證),聲請人所請求之利息,其中
自110年8月18日至114年9月10日止之部分,為聲請調解前所
發生之利息,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反面
解釋,應併算其金額。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5,128,871元
【計算式:4,262,381元+4,262,381元×5%×(4+24/365年),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規定,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2
,000元,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