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司小調字,114年度,3182號
SJEV,114,重司小調,3182,202509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182號
聲 請 人 陳玉瓊
代 理 人 張凱翔
相 對 人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坤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所管理位於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
一段60巷巷口之公車站牌旁水溝蓋與水泥路面間高低不平,
致聲請人摔倒受傷,爰聲請調解請求賠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函請
相對人陳報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具狀陳報略以:聲請人
未能提出具體事證敘明其確實係於該處摔倒受傷,礙難同意
調解等語。
四、另查,本件聲請人曾以國家賠償請求書向相對人請求賠償,
惟於國家賠償之協議程序中,相對人拒絕賠償,致協議不成
;今又具狀表明無調解意願。因聲請調解事件,需兩造均到
庭並達成合意,方能成立調解,今相對人既曾拒絕賠償,現
又表明無調解意願,足見本件已無調解成立之望,揆諸首揭
規定,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