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11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邱振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
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惟查
本件相對人住所於聲請調解前即已設於新竹縣橫山鄉,而調
解聲請狀所列之新北市三重區地址,為相對人曾經之戶籍址
,此有邱振福個人戶籍資料與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單在卷可佐
,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