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司小調字,114年度,3090號
SJEV,114,重司小調,3090,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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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09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林楷崴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
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惟查
本件相對人住所於聲請調解前即已設於桃園市龜山區,而調
解聲請狀所列之新北市三重區地址,為相對人曾經之戶籍址
,此有林楷崴個人戶籍資料與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單在卷可佐
,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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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