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4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 告 陳鑫豐即陳添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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