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重秩字第8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唐君翰
趙仁傑
任驛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4年8月12日以新北警蘆刑字第11444349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君翰、趙仁傑、任驛傑無正當理由共同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各處罰鍰新臺幣4,000元。
扣案之鋁製球棒1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唐君翰、趙仁傑、任驛傑(下稱被移送人3人)於
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6月15日下午11時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即鋁製球棒1把,並
大吼及對在場民眾叫囂,以此方式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3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孫○倫(真實姓名詳卷)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道
路監視器影像截圖、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扣案物照片、被
移送人3人錄製影片截圖。
㈣扣案之鋁製球棒1把。
三、被移送人3人於警詢時雖辯稱:我們只是在拍美食影片云云
。惟查:
㈠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
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30,000元以下罰鍰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68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所明揭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
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行為人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須其客觀上有攜帶具有殺傷力之
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且其攜帶行為係無
正當理由,並對於公共秩序、社會安寧有相當程度之危害,
始足當之。亦即,就行為人客觀上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等危
險物品之行為,依其攜帶之目的,考量行為人攜帶當時之時
間、地點、身分、舉止等因素,據以認定其是否已構成該條
款之行為。而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被移送人有滋擾場所
之本意,而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
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
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㈡查被移送人3人於上開時、地確有攜帶鋁製球棒1把等情,業
據被移送人3人於警詢時供認在案,並有道路監視器影像截
圖、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扣案物照片、被移送人3人錄製
影片截圖在卷可憑;又觀諸扣案之鋁製球棒照片,可見該球
棒為金屬材質,質地堅硬,且長度非短,如持之朝人攻擊,
足以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自屬具殺傷力之器
械;再者,被移送人3人行為之地點,係在公共場所,參以
證人即在場攤商孫○倫於警詢時證稱:被移送人3人先持鈴鐺
搖鈴疑似在招魂,後來其中一人突然大喊「鴨仔蛋」,另有
人搖鈴、持球棒或大吼,有路人經過,其中一人即對路人大
聲喊「看三小」。當時我們看到這樣的行為,怕有人鬧事,
遂示意客人離開,遠離他們,以免遭受波及。我對於他們的
行為感到訝異,這種不常見的詭異行為感覺有危險,而我媽
媽年紀比較大,看到會害怕。警方後來到場處理就比較安心
等語,可見被移送人3人手持球棒並非用於原供運動競技使
用之範疇,且其等手持球棒、大吼及對在場民眾叫囂之行為
,足使在場之人見狀後感到驚恐不安,而逾越一般社會大眾
觀念中所能容許之合理範圍。至被移送人3人固以前詞置辯
,然拍攝美食影片不須手持球棒,更不須大吼或對在場民眾
叫囂,自難認被移送人3人係單純拍攝美食影片,而具有攜
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之正當理由,又其等所為擾及公共場所
之安寧秩序,若非警方到場,難以回復,業如前述,是被移
送人3人前開所辯,自無足採。
四、核被移送人3人所為,係共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以及同法第68條
第2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之規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5條
前段,分別處罰。其等以一行為同時違反上開規定,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以同法第63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3人違反之手段、
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鋁製球棒1把,核屬被移送 人3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5條前段、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68條第2款、第24條第2項、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