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574號
FSEV,114,鳳補,574,202508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574號
原 告 郭書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宛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