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566號
FSEV,114,鳳補,566,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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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566號
原 告 邱耀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念恩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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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