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526號
FSEV,114,鳳補,526,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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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526號
原 告 王信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孟涵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3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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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