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邱莉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紫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31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