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4年度,678號
FSEV,114,鳳小,678,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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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678號
原 告 羅曉琪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楊喬閔律師
被 告 HOANG THI NGUYET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073
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
度簡附民字第63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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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