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4年度,555號
FSEV,114,鳳小,555,202508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55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劉揚
陳宏政
被 告 謝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合計      1,5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