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55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文瑞
被 告 林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之起訴狀雖列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惟依
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被告於起訴前已將戶
籍遷至彰化縣伸港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