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4年度,456號
FSEV,114,鳳小,456,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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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45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伍雅婷
被 告 宋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2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0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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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