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官坤松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何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日11時在本院鳳山
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