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14年度,3號
KSBA,114,訴更一,3,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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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胡馨云



訴訟代理人 孟士珉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中西區公所

代 表 人 蔡佳甫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林 韋 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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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