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385號
KSBA,111,訴,385,20250822,4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吳家豪

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 律師
被 告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張輝川
訴訟代理人 葉軒輔
王忠義
陳修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法官 黃 奕 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