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5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裘秀慧
林宜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臺東縣政府間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
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訴訟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