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行政),延收字,114年度,97號
KSTA,114,延收,97,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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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延收字第97號
延長收容事件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代 理 人 洪寧徽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YAP HONG KEE葉鴻旗(馬來西亞國籍)




主 文
YAP HONG KEE葉鴻旗延長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以114年6月19日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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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