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7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林世豐
邱怡玟
方香嵐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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