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988號
原 告 林妙蓉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馮靜滿
訴訟代理人 曾秀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7月4日裁
字第82-BLD27522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3日16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高雄市新 興區八德一路與民族二路口(下稱系爭路段)時,因有「在 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之違規,為民眾於同年 5月8日檢舉,經警查證屬實,於同年6月2日舉發並移送被告 處理。嗣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 48條第4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 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於113年7月4 日開立裁字第82-BLD27522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 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被告舉發並無左轉彎影片,所為的裁決違法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經檢視採證光碟,原告確實有在多車道左轉彎, 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之違規行為《於「Z00000000000_002」錄 影檔時間2024/05/03(16:58:34)秒處起-錄影畫面錄得 高雄市新興區八德一路路段設有行車分向線(雙黃實線)及 快慢車道分隔線(白實線),而000-0000號車於檢舉人車輛 左側之外側慢車道行駛並停等前方路口號誌變換,於錄影檔 時間2024/05/03(16:59:08)秒處起-錄得車牌號碼:000 -9928於前方路口號誌變換綠燈時續行於外側慢車道向前行 ,顯示左方向燈並於路口直接左轉彎進入民族二路》並比對
行車紀錄器後鏡頭畫面中(於「Z00000000000_003」錄影檔 時間2024/05/03(16:58:21)秒處起-錄得000-0000號車 行駛內側車道向右變換至外側慢車道向前行駛至檢舉人車輛 右外側前方),上開影像可知原告如欲於前方路口向左轉彎 者,只須續行原本之內側車道並依序駕駛系爭車輛至交岔路 口左轉彎時,在交岔路口前先行顯示方向燈,再行駛至交岔 路口中心處左轉即可,惟本件原告自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 道再由外側車道直接向左轉彎,是舉發機關據此製單舉發, 並無違誤。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道交條例
⑴第4條第2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 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 告、禁制規定,…。
⑵第48條第4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四、…,或多車 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⒉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關 於汽車違反第48條第4款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 決者,裁罰罰鍰6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⒊道交條例第92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第1項第5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 列規定: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 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 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㈡經查,原告有如於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交通違規行為,有原處 分裁決書、送達證書、舉發通知單及採證照片、汽車車籍查 詢、駕駛人基本資料、高雄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交通違規 案件陳述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13年6月25日高市 警新分交字第11372397300號書函、採證光碟(另置於本院 證物袋內)、採證照片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55頁), 洵堪認定為真。復經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勘 驗內容如下:
一、檔案名稱:Z00000000000_002(影片全長:1分5秒) 時間:2024/05/03 16:58:26 — 16:59:31 行車紀錄器畫面可見前方交通號誌為紅燈,前方用路人停等 紅燈,於16:58:38可見行駛於外側車道之自小客車車牌號
碼為000-0000號,於16:59:02交通號誌由紅燈轉為綠燈, 於16:59:15原先行駛於外側車道之自小客車行經機車停等 區時,開啟左側方向燈,通過路口向左行駛。
二、檔案名稱:Z00000000000_003(影片全長:16秒) 時間:2024/05/03 16:58:16 — 16:58:32 於16:58:28可見行駛於外側車道之自小客車車牌號碼為00 0-0000號。
此有勘驗筆錄及採證照片附卷足憑(本院卷第67-68、55頁 )。依上開事證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路段時,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逕自左轉,足認原告駕駛系 爭車輛行經系爭路段時確有「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之違規行為。又原告為考領有合法之駕駛執照之人 ,對於前揭道路交通相關法規,自難諉為不知而應負有遵守 之注意義務,原告主觀上對此應有認識,是其就此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之行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所為縱無故意亦有過 失,應堪認定。
㈢原告雖以前開情詞主張,然依道交處理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 中所謂科學儀器,僅需其獲得結果可還原現場情形及具有驗 證性即為已足,而手機或行車紀錄器所攝錄影像無論是以動 態方式連續錄影或以靜態之違規照片呈現,其獲得結果可還 原現場情形及具驗證性,自屬前開規定所稱之科學儀器,並 無另提出所謂經濟部的檢驗證明之必要性。又本件經本院當 庭勘驗上開採證光碟,勘驗結果如前述,上開採證影片之影 像畫面連續無中斷,其場景、光影、色澤均屬正常而自然呈 現,並無反於常情之異狀,尚難認有經他人以變造方式將行 車紀錄器之顯示時間與畫面予以竄改之可能。原告空言否認 無左轉彎影片,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而被告提出上開 各項證據資料,已足以證明原告違規事實,原告所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並未為任何舉證,本院自難逕為有利原告之認 定。是原告所執上開主張,洵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於前揭時、地有「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 入內側車道」之違規事實,要屬明確,被告以原處分為裁罰 ,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九、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