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6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哲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
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601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
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