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1248號
KSTA,113,交,1248,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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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248號
原 告 蔣建廷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廖強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8月23日高
市交裁字第32-BCYC2116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裁判,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所述各節及卷
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之必要,爰不經言
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23時21分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機車(下稱系爭重機),在高雄市岡
山區岡山南路、國軒路(下稱違規地點),為警以有「以安
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識號牌」之違規當場舉發,並於同
年月23日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下稱道交條例)第13條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於113年8月27日開
立高市交裁字第32-BCYC21162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
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或改正」。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系爭重機後牌架上設有合法牌照燈,與出廠時安
裝位置及角度皆一致,不會造成後方駕駛或儀器無法辨識車
號之情形,亦無任何意圖安裝其他器具使他人或儀器不得辨
認號牌。原告曾因白天或夜晚騎乘系爭重機因違規遭民眾檢
舉及警方測速儀器拍照取締,以證明並無安裝其他器具致使
他人或儀器無法辨識系爭重機車號牌。此外,停車受檢處位
於燈光較昏暗知道路旁,警用機車距離系爭重機車尾至少有
1.5公尺至2公尺,該畫面清楚完整可識別系爭重機車號,並
不會產生刺眼或目眩、眩光之情形。另於當庭陳稱員警使用
之密錄器有眩光,於23時21分28秒處我的煞車燈比我的車牌
燈還亮,從影片可看出應該是煞車燈導致燈光會反射,於23
時21分41秒處可見員警自身機車儀表板也是有眩光看不清楚
的,於23時21分43秒處我車子牌照燈下有反光片,我的牌照
燈確實有遮蔽。本院卷第17頁照片是我當天回去拍攝的,我
的車子本身就有遮蔽,我圈起來的地方就是原廠設計的車殼
  ,用來遮蔽牌照燈的,裝設反光片也是法規要求的,員警認
為我的燈過亮應該是煞車燈及反光片的問題,但都是原廠所
設計,沒有更動,也有過車檢,可能是員警密錄器影像拍攝
角度問題,員警的職務報告比較主觀等語,並聲明:原處分
撤銷。
四、被告則以:經檢視舉發員警職務報告略以:「職於113年05
月20日22時擔服巡邏勤務,於岡山區岡山南路、國軒路口前
見大重機車LGT-8502號行駛於道路上,惟該車牌照燈外顯亦
無相關遮光罩設備,致使該車號牌反光使車牌不易辨識,經
警方尾隨於後方近距離仍無法清楚辨識其車牌,遂將違規人
攔停…」。另經檢視採證影片(檔案名稱:2024_0520_2321
  28_280)可見:影像時間23:21:28-前方岡山區岡山南路與
國軒路口號誌為紅燈,原告車輛於該路口停等紅燈,此時員
警行駛於違規人車輛後方停等,見前方兩輛大型重型機車之
車牌燈極亮,無法完整辨識其車牌號碼、23:21:36-前方
岡山南路號誌轉為綠燈,原告車輛往岡山南路直行,員警於
後面追蹤該車輛、23:21:46-員警示意原告車輛靠邊停車
  ,員警已行駛至原告車輛正後方,惟因車牌燈極亮,仍無法
完整辨識其車牌號碼…影片結束。足認原告車輛後方之車牌
燈極亮,於行駛中無法完整辨視其車牌號碼。而於車輛靜止
狀態時,或可近距離或可由上方俯視而辨識其號牌,然於車
輛行遠間,依正常平行目視之狀態,使交通執勤員警及一般
用路人無端增加其等辨視前開號牌之困難。又該車號牌上方
之車牌燈為極亮之燈光,已致車牌部分無法辨識之情有高度
預見可能性,難認上開機車號牌車尾燈照射於號牌上之反射
效果在行進間不影響一般用路人、交通執勤員警得以辨識號
牌之程度。衡酌號牌應正面懸掛且車牌燈應使車牌更加容易
辨識之寓意,旨在加強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之有效性
  ,俾利其他用路人對於車輛之識別並藉此保障渠等之行車安
全,立法者方以前揭規定課以汽車所有人必須依法保持其號
牌具可辨識性之作為義務。是原告於前揭時間、地點確有「
  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識號牌」之違規事實,被告據
以裁處,洵無不合。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道交條例第13條第1款: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
所有人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
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⒉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前
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關於違反第13條第1款規定,於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處罰鍰3,000元並責令申
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⒊道交條例第92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
安規則)
  ⑴第11條第2項前段: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黏貼其
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
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
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⑵第39條之2第1項第5款:機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基準如下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附件7第2點機
車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五)號牌燈:⒈燈色應為白色。
⒉號牌燈應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方或左右兩側。⒊應有適
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方來車之行車視野
   。 
 ㈡汽機車號牌制度建立之緣由,非單純在貫徹主管機關之車籍
管理;其於交通違規或事故發生時,亦可便於相關單位發現
違規或肇事之車輛駕駛人並予以究責,而具有辨識路上行駛
中車輛之功能,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管理、維護,自屬重要
  ;故為加強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之有效性,及利於其
他用路人對於車輛之識別並藉此保障渠等之行車安全等目的
  ,需將汽機車號牌懸掛於車輛前明顯適當位置並保持其「清
晰明確無任何不能辨識牌號之情形」,亦即於該車輛「行進
中」(並非靜止狀態下),可達令他人得以清楚辨識該牌號
之程度時,方符汽機車號牌制度建立之目的與道安規則第11
條第2項之意旨。
 ㈢經查,本件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勘驗內容如下:
  一、檔案名稱:2024_0520_232128_280(影片全長:3分鐘)
時間:2024/05/20 23:21:26 — 23:24:26
    密錄器畫面可見當時天色昏暗,四周有照明設備,員警
前方有2輛大型重機停等紅燈,因右側大型重機(下稱
系爭重機)車尾燈出現眩光,無法清楚辨識車牌號碼,
於23:21:30前方交通號誌轉為綠燈,於23:21:33仍
無法清楚辨識系爭重機車牌號碼,系爭重機開啟左側方
向燈,切入車道向前行駛,於23:21:41巡邏員警按鳴
喇叭並開啟警鳴器,示意前方大型重機靠邊停車,系爭
重機騎士回頭看後方員警,過程中因系爭重機車尾燈出
現眩光,無法看清車牌號碼,於23:21:52員警將巡邏
機車停靠路邊熄火下車,於23:21:59以下為譯文(以
國語方式呈現,非逐字稿)
    配戴密錄器員警:先跟你們講一下,你們車子牌照燈整
個外漏,加上你們的牌照有上翹,它整個會影響到車牌
辨識。
    騎士:好好。
    另一名員警:你有被人家攔過嗎?
    騎士:沒有耶…
    另一名員警:燈啦。
    配戴密錄器員警:車子過電打開一下。
    騎士:…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們後面看都是亮一坨,就像你看你
女朋友的車嘛,後面也是亮一坨啊。
    騎士:好。
    配戴密錄器員警:對啊,等一下,你後照鏡這個,要再
大一點,我就跟你說這個原型鏡要9.4公分。
    騎士:好。
    配戴密錄器員警:安全審件辦法裡面都有寫,再去看一
下。小姐妳的車子幫我過電,這你們的車嗎?你們排氣
管也是後面再去改?
    騎士:沒有…………
    配戴密錄器員警:為什麼要改那個燈啊?還有牌照的角
度?
    騎士:我們買來就是這樣了。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們是買二手的還是怎樣?
    騎士:對,做二手車行。
    配戴密錄器員警詢問女騎士身分證字號。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們要買一個遮光罩,因為從後面遠
一點的地方看,LED燈泡是往後射的。這車你們買多久
了?
    騎士:大概1年。
    配戴密錄器員警:沒有被攔下來過嗎?
    騎士:沒有。
  二、檔案名稱:2024_0520_232428_281(影片全長:3分鐘)
    時間:2024/05/20 23:24:26 — 23:27:26以下為
譯文(以國語方式呈現,非逐字稿)
    配戴密錄器員警:這個會開影響車牌辨識的,它會比一
般改裝條款貴一點點,因為它有影響到車牌辨識,這個
不用驗車,就是改正就好。
    騎士:所以我們只要改裝遮光罩就好了?
    配戴密錄器員警:看你們是要加裝遮光罩還是換回原廠
的鹵素燈泡,遮光罩有便宜的,看你們有沒有講究(將
舉發通知單遞給女騎士簽名),後照鏡我就沒有開了,
你們後續再把它換大一點的。
    騎士:好。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知道小的比較好看,但是法規規定
就是要9.4公分,或是你們要改圓形的,就是9.4公分。
    女騎士:可是我們這樣子驗車不是都過嗎?
    配戴密錄器員警:這個不是說驗車不驗車,這是法規規
定,妳去看安全規則,上面有敘明各種車類牌照燈都要
有適當遮蔽,妳要改LED沒有問題,就是要有一個遮光
罩,不要往後射,我們開過每個改裝的都說可以驗,這
跟驗車不驗車沒有關係,這是法規上面的問題,如果有
疑慮可以上網查一下或問車友。
    女騎士:可以申訴?
    配戴密錄器員警:這當然可以申訴,你們權益不管怎麼
樣都可以申訴,會不會過是另一個問題。
    騎士:主要是這個燈會…
    配戴密錄器員警:對,不然你可以請她過電,你到後面
看。
    另一名員警:你們這樣看是沒有問題的。
    配戴密錄器員警:5 天後一個月內去超商或郵局都可以
做繳納。
  三、檔案名稱:2024_0520_232728_282(影片全長:3分鐘)
    時間:2024/05/20 23:27:26 — 23:30:26以下為
譯文(以國語方式呈現,非逐字稿)
    配戴密錄器員警:這個不用驗車,你們改正就好…這個
角度看,就看到那兩個燈泡了吧,這個角度看就好了。
(騎士走回系爭重機),不管你是甚麼角度,法規規定
就是LED燈泡,要有遮光罩,這樣就沒有問題…
    騎士:這個我大概知道了,我以為這裡有…
    配戴密錄器員警:因為你們買來就這樣了,加上法規沒
有去鑽研,正常是不會知道這個。
    騎士:第一次遇到。
    配戴密錄器員警:因為這個蠻常在取締的,我想你買一
年多都沒有被開過。
    騎士:對呀。
    配戴密錄器員警詢問騎士身分證字號。
    騎士:可否勸導就好了?我們回去換一換,因為我們真
的不清楚。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後照鏡沒有開了,還是你覺得我在
唬爛你?你去查法規。
    騎士:沒有沒有…
    騎士:這個通常會罰多少?
    配戴密錄器員警:這個大概2千。
    騎士:2千喔。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們店是在哪裡?
    騎士:不是600、900?
    配戴密錄器員警:一般的改裝如果是後照鏡的話就是60
0 、900。
    配戴密錄器員警:這白天是不會開到這個,可是晚上它
就會影響到辨識,所以會不一樣,你們的權利我一樣會
跟你們說,申訴的話,就先不要繳罰單,一個月以內去
超商或郵局做繳納,不是,要申訴的話…
  四、檔案名稱:2024_0520_233028_283(影片全長:3分鐘)
    時間:2024/05/20 23:30:26 — 23:33:26以下為
譯文(以國語方式呈現,非逐字稿)
    配戴密錄器員警:一個月內拿罰單或是用線上申訴(員
警將舉發通知單遞給騎士),你申訴,監理站會請我們
檢附我們現在舉證的畫面,由他們決定這個車輛有無違
規,你們沒有問題,他們會幫你撤單。
    騎士:不能直接看到燈株就可以了?
    配戴密錄器員警:對,就是不要讓他看到燈炮,簡單來
說就是不要看到燈炮,牌照有辦法的話就…,這是還好
沒有到很翹,短牌加上這個燈光,就會看不到這個車牌
    …
  此有勘驗筆錄及影片擷圖、採證照片附卷足憑(本院卷第87
-91、93-103、67-71、119-125頁)。依前開勘驗採證影片
一開始,於23時21分28秒、23時21分33秒處(本院卷第97、
99頁)均可見系爭重機停駛時,四周皆有照明設備,員警機
車停在原告後方,不論原告系爭重機煞車燈有無亮起,皆無
法辨識系爭重機之車號,於23時21分41秒、23時21分43秒處
(本院卷第101、103頁),系爭重機於行駛中,亦因號牌上
方燈光亮起反光無法辨識號牌。依前揭採證影片所呈現,該
牌照燈之亮度、位置,已造成系爭重機號牌於行進中不能清
楚辨識無訛。  
 ㈣觀之與系爭重機相同型號、不同車身顏色之車輛,原出廠時
號牌位置應懸掛位置在相當於輪胎處,下方未緊鄰其他燈光
,有重機型號查詢照片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5頁)。反觀原
告所提出其以手機拍攝之照片,系爭重機與坐墊相鄰之燈光
下方另緊鄰上開照片所無之燈光,系爭重機牌照燈下方與號
牌緊鄰(本院卷第17-21頁),比對重機型號查詢照片(本
院卷第75頁),足徵該牌照燈非系爭重機出廠原有設備,係
出廠後車主或使用人自行裝設。原告所提出之照片,固可見
系爭重機號牌可清楚辨識(本院卷第17-21頁),惟原告是
站立角度,與一般駕駛人位置較低之角度不同,且係在靜止
狀態下拍攝,非行進中拍攝,不足以證明於行進中仍可清楚
辨識系爭重機號牌,尚難憑此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㈤又上開道安規則第39條之2第1項第5款暨附件7第2點機車燈光
與標誌檢驗,關於號牌燈固規定應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
方或左右兩側,但亦規定應有適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
方來車之行車視野。系爭重機號牌上方之號牌燈無其他保護設備
,致使光線影響號牌辨識,難謂該號牌燈之安裝已符合規定
。縱使驗車通過,也是在日間靜止時驗車,衡情驗車時不會
在各種日、夜間光線下,檢驗行進中系爭重機號牌是否能明
顯辨識,故驗車時態樣屬於過往個別狀態,無礙警員舉發時
確有無從清晰而明確辨識系爭重機牌號之情形。另縱使原告
向前手購入系爭重機時號牌燈已如此安裝,然自原告成為系
爭重機車主時起,即復有管理維護系爭重機之義務,並使系
爭重機保持合於法規狀態之責任,尚難以此為由卸責。是以
原告上開主張,均難採認。
六、綜上所述,原告騎乘系爭重機於前揭時、地確有「以安裝其
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識號牌」之違規事實,要屬明確,被告
以原處分為裁罰,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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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