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2076號
KSEV,114,雄補,2076,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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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076號
原 告 蔣碧月
訴訟代理人 吳松茂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張峰賓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業經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具狀表明係就本院
114年2月19日114年度司執字第1968號裁定提出異議,而非
並非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卷第105頁)。揆諸首揭規定,原
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00元,自有溢繳
情事,茲依原告之聲請,依法返還溢繳之裁判費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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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