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071號
原 告 吳東亞(原名:吳宗泰)
劉家源
被 告 興聯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美
一、原告因給付股東紅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聯不動產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5,038元,應繳裁判費6
,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5,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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