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039號
原 告 劉素貞
被 告 蘇柏綜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柏綜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