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029號
原 告 林承志
被 告 莊雅雯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7樓之3
郭冠毅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7樓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雅雯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