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013號
原 告 A女 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A父 年籍詳卷
A母 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B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雄救
字第41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