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港灣業務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996號
KSEV,114,雄補,1996,202508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港灣業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大豐船舶
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