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983號
KSEV,114,雄補,1983,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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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葉豐榮
葉勝峯



被 告 周崇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朱威翰」之記載,應更正為「周崇新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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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